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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站式指南

时间:2024-11-13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流程是确保社会诚信、预防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该流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服务,从而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以下是关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基本流程的详细解析。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站式指南 1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施,依托于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的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此库录入的信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构成。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且这些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如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人民检察院将依法进行更正或补充。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站式指南 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依法、客观、及时、便利地展开。查询工作实行查审分离原则,即由接受查询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系统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再由工作人员执行查询。任何单位、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具体受理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站式指南 3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查询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中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公司、企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法人(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提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需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公司、企业公章),写明查询事由,被查询公司、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法人(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此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查询的,则只需提交查询申请,写明查询事由,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具体受理的查询事由包括: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为信用管理需要的;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以及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查询申请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对于现场查询,人民检察院将在受理查询后即时通过查询函形式告知查询结果,并加盖鲜章后生效。对于通过互联网申请的查询,人民检察院将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对于涉外查询,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需要查询人登陆查询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查询结果中,如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将详细列明行贿犯罪的时间、罪名等相关信息。对于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人民检察院还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并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10年的,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但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提出的查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提出具体期限的查询除外。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

对于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受理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复核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查询单位和个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

为确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公正性,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应当遵循正当、诚实、守信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从事非法活动。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通过这些措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得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建设。